上市公司股份的交付
發布時間:2018年3月29日 來源:揚州公司律師 http://www.654646.tw/
上市公司股份的交付
我國上市公司的股份由流通股和非流通股構成。
流通股的轉讓,按照證券法的規定,必須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自動交易系統進行,在“集中競價”成交后還必須經過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的清算交割。我國目前的股票交易實行“t+1”制度,即在股票成交的次日辦理清算交割。證券登記結算公司通過計算機辦理清算交割與辦理股份的過戶登記手續是同時完成的。因此,流通股的交付應當以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對股票的登記過戶為標志。
非流通股的轉讓,按照中國證監會2001年9月30日頒發的《關于加強對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協議轉讓活動規范管理的通知》,也必須在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的管理下進行,因此,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的交付也應當以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對股票的登記過戶為標志。 上市公司股份質押的設定準用股份轉讓的規定,以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的質押登記為準。
由此可見,上市公司的股份交付以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的過戶登記或者質押登記作為標志。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的過戶登記或者質押登記直接反映在其制作的證券持有人名冊中。而上市公司的股東名冊依據現行《證券法》第151條的規定又是由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提供的。因此,上市公司股權轉讓或股權質押的實現,雖然不是由股權受讓人或質權人直接向公司申請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受讓人或質權人一旦通過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的登記取得股權或質權,則同時具備實質上的股東資格和形式上的股東資格,得以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的登記,即證券持有人名冊上的記載,對抗公司和第三人。